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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2008年度南京市劳模评选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2006-2008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市劳动模范事迹材料,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区县、系统应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并根据市评委会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再分配。在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结构进行,经过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层推荐

  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候选人的,要进行民主测评,必须经过所在单位85%以上的职工(代表)同意。

  (二)逐级审核

  基层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必须经过劳模评选委员会和党委逐级审核后上报。

  (三)市级预审和公示

  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市评委会的候选人,由市评委会办公室预审,符合评选条件和比例结构要求后,按规定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以上程序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

  (四)市评委会对通过预审和公示的正式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组织考评小组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2009年3月初)

  (五)市长办公会审议,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2009年3月中旬)

  (六)市委常委会审定。(2009年3月底)

  六、有关说明

  (一)本届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考核期限为2006年1月-2008年12月。

  (二)关于身份界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层干部以下职工或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以下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含党委书记),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下属三级(含)以上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下属二级(含)以上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当选市劳动模范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劳动、安监、环保、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个体私营业主、自主创业明星,按照区县(系统)或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评选推荐。

  (四)往届市劳动模范,在本届评选考核期限内符合评选条件的仍可参加评选。

  (五)市、区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机关工勤人员可适当参加评选。

  (六)凡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生产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或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负责人不得推荐。

  (七)推荐的候选人如有群众举报,推荐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若举报情况属实或一时难以查清的不得参加评选。市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84551220。

  附件:1、2006-2008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一览表

  2、2006-2008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

  附件一:
  2006-2008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一览表

系统

本届

分配名额

一线

(含科教人员)

负责人

其他

农民

农民工

国防

18

13

2

2

1

城建

20

14

2

2

2

财贸

16

13

1

2

金融

2

2

科教卫体

12

9

1

2

体育

2

2

农林水环保产业

3

3

新兴产业

9

7

1

1

南京卷烟厂

1

1

供电公司

2

2

电信公司

2

1

1

邮政局

2

1

1

广电集团

2

2

南京移动

1

1

南京联通

1

1

石油

1

1

药监

1

1

地铁

2

1

1

交通集团

2

1

1

物资集团

1

1

交通

9

8

1

机电(东宇)

10

7

1

1

1

轻纺

7

5

1

1

化建

5

4

1

医药

3

2

1

金陵石化

5

3

1

1

扬子石化

6

4

1

1

南化

5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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