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机关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省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办公用房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其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办公用房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抵押。
第二十六条 对不适合机关办公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交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能,省政府委托省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省管理局登记。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省管理局对产权证集中保管,并逐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由省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