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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办公用房调配

  第十四条 省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省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由省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省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省财政厅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出租,已经经营、出租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省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

第四章 办公用房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省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省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省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省管理局编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省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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