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以及《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统一进行立项受理、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并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办公用房实施管理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