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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5月底前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其中县级自查工作报告在4月10日前上报至市,市级普查工作报告在4月30日上报至省,5月30日前完成全省清查工作汇总上报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有困难的,由执行检查的同级粮食局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全省整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间受理的举报案件,在6月15日前办理结束。
  四、清查工作推进措施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精心部署实施,确保清仓查库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江苏分公司、省粮食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制订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市县也要建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协调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清查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计、监察、统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清查工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清查结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粮食库存和清查工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检查人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查库存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销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公开透明操作。为增强清查工作透明度,各市、县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全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增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透明度。各级监察、审计、粮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违规和违纪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提高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四)严明各项纪律。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检查。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粮食库存问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库存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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