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更好地落实粮食调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组织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查工作总体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围绕查清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的目标,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境内粮食库存真实情况,为粮食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清查范围为全省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中央临时储备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下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对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清查内容包括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粮权归属;检查企业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核查农发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检查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核查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情况,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粮食库存典型调查。
三、清查时间要求
粮食清仓查库时点为全国统一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检查方式实行粮食库存实物所在地属地检查。检查时间从2009年1月起至夏粮收购前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清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制定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抽调检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完成清查动员、查库资料和清查器具准备工作。
(二)清查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5月20日,完成全省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其中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2009年4月2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2009年4月底前,省组织重点复查,复查的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至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查。2009年5月上中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