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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在获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作出停工、停产、裁员、减薪、调整福利制度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企业工会应当迅即依法主动提出书面集体协商要约,并向上级工会和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书面集体协商要约必须明确协商的理由、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协商人数、姓名、首席代表名字,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对企业实施的停工、停产、裁员、减薪、调整福利待遇等方案,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群体性纠纷的,企业工会应明确要求企业暂缓实施,以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和进一步激化。

  2、依法推荐集体协商代表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工会依法选派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条件应当符合《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要求。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在选派和帮助指导推举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和征求职工的意见,履行公示等民主程序,并在集体协商开始前对协商代表做好法定的权利义务教育和培训。

  3、依法把握集体协商内容

  群体性纠纷的争议往往涉及职工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协商时,对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应态度鲜明地代表职工的立场,保障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的较高利益诉求,应当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员工的合理要求,妥善把握好协商标准和金额。集体协商的内容应紧紧围绕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因拖欠工资产生的争议,应当就企业支付的时间、次数和每次支付的数额进行协商;因经济危机需要裁减人员或降低劳动报酬的,应当就裁减人员的方案、裁减人员的范围和对象、减薪的幅度等进行协商;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的争议,应当就经济补偿金基数进行协商。

  4、依法履行集体协商民主程序

  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之前和协商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职工的建议和要求,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每次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方经过集体协商就处理群体性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或决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获得职工代表过半数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通过。通过后的协议应以一定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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