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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9〕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集体协商,有效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机制。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因企业停产、裁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对于规范企业与职工的行为,理性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防止和有效化解双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护企业的稳定、职工队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通过集体协商,扩大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引导和组织职工为企业脱困发展献计献策,依法规范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方面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反对违法或非理性行为。要促进和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以平等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谅解,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企业发展大业,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正确把握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方法步骤

  集体协商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法》的颁布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制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各级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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