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5号)


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会、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逐年提高,农民的饮水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卫生质量,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 4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供水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地区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有序地开展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当地水厂的管理,建章立制、落实责任,确保供水安全。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建设大型水厂,扩大供水范围,提高供水能力,逐步以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效益显著的自来水厂取代目前小型、分散、不安全的农村供水单位。卫生行政、水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新、改、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水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建设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水务部门提供的计划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新、改、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