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止征收后,要继续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能,并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继续违规收费的,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缴纳,并向监察、财政、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确属违规收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市监察局:83766355-103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2345
市财政局:82816655-8181
市发展改革委:12358
市政府法制办:83686003
附件:1、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大连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大连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5项)
一、取消项目(22项)
公安部门(3项)
查询户籍证明工本费
外来人员登记簿工本费
车辆管理费
卫生部门(4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新、改建工程)
渔港船舶检疫费
体检人员照相费
健康证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1项)
医疗保险卡、证、册工本费
交通部门(5项)
普货运单工本费
集装箱运输运单工本费
运单领购证工本费
车辆技术档案工本费
安全行车日志工本费
农业部门(1项)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商业部门(2项)
酒类商品许可证工本费
酒类商品许可证年检费
国土房屋部门(1项)
公有住房租赁证书工本费
建设、规划部门(4项)
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工本费)
农民房屋确权费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建材产品质量检验费
教育部门(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