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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溪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和“环节监管为主”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2日-2月5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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