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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广快速铁路(贵阳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通知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为0.6。

  四、养老保障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直至终身;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二)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个人帐户保障金组成。对缴费年限满15年 的其基础养老保障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加发1%计算。个人帐户保障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障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四)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本息和及村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五、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未办理“农转非”前,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所需资金,按照财政、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负担缴费基数的8%,剩余部分由财政和村集体各承担50%。村集体承担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二)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统筹使用。

  八、保障人员的核定

  由村委会提供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送贵广快速铁路(贵阳段)指挥部按征地量及人均耕地量(以签订征地协议书日期为准)或土地年亩产值标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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