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我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
2.具体措施
在前两个阶段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检,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诚信和自律机制。对发现继续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理。同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三、工作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明确目标,加强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并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综合协调,确保效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事件和工作总体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对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的,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上报我局。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餐饮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的10日和25日之前报送“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报表”(见附件1~2)。在2009年1月10日和3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
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