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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0%的比例,分别抽查大中、小型(按5%抽查)、干湿式点心、火锅店、集中送配餐生产单位等不同类型的餐饮单位,通过明查暗访,调查摸清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底数,并及时向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反馈相关信息。

  (3)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餐饮单位供应的食品及原辅料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开展食品抽检。

  (4)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96301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电话,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

  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给予奖励。

  (5)总结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及时分析原因。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进一步完善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使我市餐饮业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得到明显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严厉查处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针对性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餐饮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要集中力量监督检查油条加工摊(点),对超量添加膨松剂(硫酸铝钾等)的经营户要责令其改正,铝残留量仍达不到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干样品,以Al计)≤100mg/kg要求的,要严格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4)。

  (2)全面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的验证索票制度。要求餐饮单位建立并完善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销售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查验产品的合法卫生许可证明,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记录添加剂的进货时间、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3)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按《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进行打分,做到家家审核,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关键项或总得分达不到85分以上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我局及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派人进行再次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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