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0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为确保市政府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决策民主的有序性,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7〕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实行开放式决策。
本规定适用于开放式决策事项的提出、征求意见、决策审议、决策结果反馈。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公共政策;
(五)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二、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