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措施,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完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税前扣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定执行;要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统筹兼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住房实际使用需求,在全市总量平衡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套型面积和比例。
(十二)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掌控力度,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支持。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我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供应计划,切实实施土地储备基金制度,确保本辖区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供应计划实施,并优先保证民生保障类住宅用地供应。结合目前土地一级开发现状,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加大联合储备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方式,允许滚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分批次供地。
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不影响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受让方由于困难不能按时付款的,市国土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并公示,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批准延期期间,土地补偿款部分由受让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由受让方按月息千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费。
(十三)区县政府应加强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行的办法,加大实物安置力度,推进在拆和遗留项目的拆迁工作。
(十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等环节遇有困难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促进项目的开工。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
(十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由市统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分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价格,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散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