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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建办〔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综合考虑我市人口、资源、环境条件,为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鼓励和支持住房合理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落实2009年新开工850万平方米建设计划,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现开工,抓好在施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工程建设,年底前实现竣工200万平方米,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继续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解决居民自住、改善类住房需求。

  2009年,继续加大旧城区房屋保护和修缮整治工作力度,完成2万户危房保护修缮计划;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和环境整治;全面启动门头沟、丰台和通州三片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继续实施城镇危房修缮改造工程,解决群众居住危险和住房困难。

  (二)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在国家和相关部门指导下,落实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政策性住房建设和收购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试点,根据开发进度分阶段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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