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在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并根据执法依据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行《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本行政辖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单登录在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要亮证执法。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市县政府要制定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办法,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监督平台和意见反馈途径。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予以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