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九)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执法。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行业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发现、果断查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同时,要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标准。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同一区域的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决定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与不定期评查相结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坚持“守法推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端正执法目的,改进执法作风。要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提示执法制度,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口头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明理由,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解决基层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制度,形成守法记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