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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可安排法制工作机构参加决策前期工作。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十一)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评价,由决策机关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单位组织。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在后评价中,要充分引入民意调查机制,组织社会公众评议,收集各方面的评价,把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行政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十三)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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