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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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