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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小企业国家扶持法

  第十二条 小企业主体互贷协会
  1、小企业主体互贷协会设立的宗旨在于积累上述协会成员的临时闲置资金用于它们的资金支持。
  2、小企业主体互贷协会有权不将法定准备金存入俄罗斯中央银行;可以委托管理个人资金银行――储蓄或其他信贷组织;确定上述协会成员投入资金的额度、周期和程序,以及对其实施资金支持的金额、期限和条件限制;无权向非上述协会成员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资金。
  第十三条 小企业主体保险
  小企业主体保险优惠。在此情况下,向小企业主体保险的保险组织按照现行法规定的程序享受优惠。
  扶持小企业基金会有权对在以优惠条件办理小企业主体保险中保险组织的未获得收益予以足额或部分补偿。
  补偿额度、程序和条件由保险组织与相关扶持小企业基金会所签订的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小企业主体参与国家生产产品和商品(服务)
  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规定为小企业主体保留为国家生产和提供专项产品和商品(服务)的定购份额。
  国家定购人在组织和分配定单和签订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国家所需的各种产品购买和供应产品和商品(服务)的国家合同,应优先根据小企业主体举办的招标会分配给小企业主体不少于该项产品国家需要供货总额的15%。
  第十五条 对小企业主体的外贸扶持
  1、联邦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采取措施,扩大小企业主体参与进出品业务,以及采取措施,使该主体参与实施外贸经营活动的规划和方案,促使其参加国际展览会和交易会。
  2、扶持外贸经营活动支出费用的额度、程序和条件,由小企业主体与国家(市政)相关小企业扶持基金会所签合同规定。
  第十六条 在信息领域对小企业主体的扶持
  1、联邦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制定和实施为获取有效发展经济、法律、统计、生产工艺和其他信息,以及在它们之间交换上述信息建立相应基础信息平台措施。
  2、对小企业主体提供信息服务,依照现行法的规定实行优惠。在此情况下,向小企业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按法定程序享有优惠。
  3、小企业扶持基金会有权向小企业主体对其与提供信息服务活动有关的费用予以足额或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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