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和地方扶持小企业规划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组建联邦、地区和地方级别的发展和扶持小企业基层组织措施;
小企业发展前景和小企业主体的主要经营方式;
对实施扶持小企业实现基本目标和发展模式所采取的措施;
吸收不被社会保护居民阶层参与经营活动的措施,其中包括残疾人、妇女、青年人、被辞退者(退休)、军人、无业游民、难民和被迫迁居者、刑满释放人员;
规定税收优惠和每年从相应扶持小企业预算中拨付款项的议案;
保障将科研成果、经过检验的设计和技术工艺以及创新规划移交给小企业主体的措施;
以优惠条件将未完工建筑和闲置工程以及不盈利和亏损企业交付小企业主体的保障措施;
小企业主体得以第一顺序购买其租赁的不动产并核算其投入该项目资金的保障措施;
国家扶持小企业规划以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应与国家促进就业、移民政策实施、解决生态问题和消除紧急状态后果规划相协调。
3、国家和地方扶持小企业规划每年纳入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以及本联邦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来源。
每年必须拨付的资金额度,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的联邦预算支出部分单列。
纳入上述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和地方预算资金规划的财政支出额度,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的相应预算的支出部分中单列。
4、法律组织形态和所有制形式独立的企业、机构、组织和社会联合体有权单独制定和实施小企业扶持规划,建立小企业扶持基金,以及针对国家和地方扶持小企业规划向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单独议案和措施的建议案。
5、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向国家杜马提交俄罗斯联邦小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扶持小企业措施报告,包括国家扶持小企业联邦预算资金运用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扶持小企业基金会
1、扶持小企业基金会为非商业组织,设立目的在于通过预算资金、国有和地方所有财产私有化的所得资金、自身经营所得、自然人和法人的捐款、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捐款、发行和出售有价证券收入及以招标方式向小企业主体发放优惠贷款的提成所得的积累,为实施扶持和发展小企业规划、方案和措施提供资金。
扶持小企业基金会为法人。
扶持小企业基金会的基本活动宗旨为:
根据国家对小企业的扶持和开展竞争,通过吸引和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以实施小企业目标规划、方案和措施,以促进市场关系的建立;
参与拟定、进行鉴定和竞标以及实施联邦、地区(地区间)、行业(跨行业)和地方发展和扶持小企业规划、小企业领域、反垄断经济、开展竞争、满足商品市场、创造就业机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