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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节录)

  外贸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订立地的法律确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外贸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依据合同缔结地的法律确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外贸合同标的物如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依该物发送地国的法律确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合同缔结地依据苏联法律确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一 适用于委托书的方式和有效期的法律
  委托书的方式和有效期,依据委托书作成地国的法律确定。但是,如果委托书的方式符合苏联法律的要求,则不得因其方式未依作成地国的法律而被视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二 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法律
  诉讼时效依据该法律关系参加者权利义务的准据法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三 适用于所有权的法律
  物的所有权,依据该物的所在地国的法律确定。
  物的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依据该物在其所有权据以产生和消灭的行为或事实情况发生时的所在地国的法律确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四 适用于因招致损害而生之债的法律
  因招致损害而产生之债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据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或事实情况发生地国的法律确定。
  因在国外招致损害而产生之债的当事人双方如果是苏联公民或苏联组织,则其权利和义务依照苏联法律确定。
  如果据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或事实情况,按苏联立法不具有违法性,则不适用外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适用于继承的法律
  继承关系依照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国的法律确定。
  个人立遗嘱和撤销遗嘱的能力,以及立遗嘱和撤销遗嘱的方式,依照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确定。遗嘱及其撤销,其方式虽未遵守该法,但符合遗嘱作成地法律或苏联法律的要求,则不得被认定无效。
  苏联境内的建筑物的继承,任何情况下均依照苏联法律确定。个人就苏联境内建筑物立遗嘱或撤销遗嘱的能力,以及此种遗嘱的方式,亦由苏联法律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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