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节录)
(1961年12月8日颁布,1977年5月16日修订)
…………
第八篇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外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外国公民在苏联有与苏联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个别例外可同苏联立法的规定。
苏联部长会议对于苏联公民在其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受到特别限制的国家的公民,得规定对应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无国籍人在苏联有与苏联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个别例外可由苏联立法加以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之一 适用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
外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确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确定。
涉及在苏联缔结的合同,以及因在苏联造成的损害所生的债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苏联法律确定。
在苏联定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苏联和有关加盟共和国的立法规定的程序,可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苏联可以不经特许,与苏联对外贸易联合组织及其他被授予相应权利的组织订立外贸合同和与此有关的结算、保险及其他业务的合同。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订立外贸合同和与此有关的结算、保险及其他业务的合同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依据企业或组织成立地的法律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适用于合同方式的法律
在国外缔结的合同,其方式受合同缔结地法律支配,但是,如果合同符合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的要求,则不能因其未遵守方式而被视为无效。
苏联组织订立的外贸合同的方式及其签订程序,由苏联立法确定,而不问此类合同缔结地法律的规定如何。
有关苏联境内的建筑物的合同,受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支配。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适用于外贸合同之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