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或在事后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只要该法律选择不
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2.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须经过明示协议作出,或者通过对合同的各种条件和实际情况的整体考虑,能够从中直
接得知这一结论。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协议达成的法律选择,其效力及于合同缔结之时,但不得损及第三人的权利。
4.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法律选择既可针对整个合同,亦可仅针对合同之个别部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在没有法律选择时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1.在没有法律选择时,合同适用合同之下列当事人行为中心地国法律:
(1)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2)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3)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4)无偿借用合同中的出借人;
(5)加工合同中的加工企业方;
(6)运送合同中的运送人;
(7)转运合同中的转运人;
(8)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
(9)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0)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
(1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
(12)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13)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4)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15)关于行使专属权利的许可证合同中的许可证授予人。
如果无法确定上述第1—15项中所提到的当事人的行为中心,则适用其成立地或惯常住所地国法律。
2.涉及到不动产的合同和财产信托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适用财产所在地国法律,如果涉及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登
记的财产,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3.如果没有法律选择,对于以下合同不适用本条第1款之规定:
(1)集体工作合同和建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在投资场所从事劳动的合同适用该项工作实施地或合同中所规定的结
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2)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
4.对于本条第1—3款中未列出的合同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进行特征性履行方当事人活动中心所在地国法
律。如果进行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的活动中心无法确定,则适用其成立地或惯常住所所在地国法律。如果合同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