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1.时效适用法律关系准据法。
  2.没有时效限制的请求权,如果法律关系至少一方当事人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

法律。

第三节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1.如果法律未作其他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适用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财产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对财产所作的法律识别依照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确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
  1.作为法律行为标的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如果构成某一法律行为的标的,则其产生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

律。
  2.不是因某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其产生和消灭适用导致该权利产生和消灭的行为或结

果发生时该财产所在地国法律。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有其他规定。因时效而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产

生和消灭适用该财产在时效期间内所在地国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交通工具及其他应进行国家注册登记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交通工具及其他应在国家注册登记簿上登记的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应依照该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注册登记地国

法律确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运输中的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基于某一法律行为而在运输途中的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在发送期间适用财产发送地国法律,除非当事人在协议

中有其他约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保护
  1.对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或法院地国法律。
  2.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保护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如果涉及到的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登记的财产,则

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四节 合同之债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