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成立地国法律为该法人的属人法。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
1.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依照其成立地国法律确定。
2.如果外国法人的机关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限制,而该外国法人机关或其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所在地国法律
不承认此种限制,则该外国法人在缔结合同时不得以此提出抗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对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从事行为的国家管制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对外国法人未作其他规定,则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和其他受民事立法
调整的活动时,应当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从事此种活动时所应遵守的相关法律。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未作其他规定,则本编规定也适用于有关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人身非物质权利应适用的法律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人身非物质权利的保护
对于人身非物质权利适用导致请求权产生的行为或导致请求权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国法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适用行为地法律。但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的形式要件,则不
得因为其不具备形式要件而宣告其无效。
2.至少一方当事人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或公民的涉外经济行为,无论其行为地在何处,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3.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形式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律,如果该不动产在自俄罗斯共和国已经登记,则适
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代理权
代理权的形式和有效期限依照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地国法律确定。代理权只要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
则不得因为其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被宣告无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