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项:上诉法庭的组成
(1)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报通告的方式,组建财产没收上诉法庭,该上诉法庭由政府委派合适的官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若干名成员(中央政府官员,其官衔不低于政府联合秘书长职位),对根据第7项、第9项第(1)分项或第10项规定下发的指令的上诉进行听审。
(2)上诉法庭的主席应该由正在担任或一直担任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法官职务或有其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3)应该清楚指定主席和其他成员工作的条款和条件。
(4)主管机构根据第7项、第9项第(1)分项或第10项规定下发指令后,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员可以在指令送达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提起上诉:
假如有充足理由证明上诉人被阻碍按时提起上诉,则上诉法庭可以接受迟于前述四十五天期限但不迟于前述之日起六十天内提起的上诉。
(5)在接受根据第(4)分项规定提起的上诉后,上诉法庭遵从上诉人的请求给予上诉人听证机会后,并在做进一步的询问之后,可以对前述指令做出确认、修改或取消的裁决。
(6)上诉法庭的权利和职能可以由上诉法庭主席任命的由三名成员组成的法官席来履行和解除。
[(6A)虽然第(6)分项中有规定,只要上诉法庭的主席认为有必要根据本条规定迅速处理上诉,主席就可以组成包括两名成员的法官席,前述法官席有权履行或解除上诉法庭的权利和职能:
假如法官席成员对某一点或某几点意见不同,前述成员应逐点阐述不同的意见并提交给第三方(由主席指定)以便逐点听取不同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成员的意见做出裁决。]{注2.htm}
(7)上诉法庭可以调整其工作程序。
[(8)在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并支付规定费用后,上诉法庭允许上诉方或上诉方就此事所指定的授权人在办公时间检查上诉法庭的相关记录和登记资料,并索取其中任一部分经核准的副本。]{注2.htm}
第13项:不因记述错误而失效的通告和指令
如果在所提及的记述中可以鉴别前述财产或人员,那么所颁发或下达的通告、声明以及通过的指令就不能因为对前述财产或人员的记述错误而失去法律效力。
第14项:禁止权限
除非本法案另有规定根据本法案下达的指令和通告都不可以上诉,民事法庭无权裁定上诉法庭和主管机构由之或根据本法案授权裁定之问题,任何法庭或其他当局无权下令禁止为履行由本法案或根据本法案所赋予权力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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