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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3.投资支出(花费)应该有收据

  4.出租方支付的报酬是由租赁合同规定的,超出投资费用(花费)补偿金的假币数量。

  第28条:租赁合同规定付款和相互支付

  1.出租人和承租人互相以租赁支付的形式偿付。

  2.租赁付款的规定、方式和期限由租赁合同规定并参考本联邦法律。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根据产品租赁支付的形式(实物形式)支付租赁对象所生产出的产品,则该产品的价格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由双方协议确定。

  3.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延期支付租金,但从租赁对象投入使用开始不能超过六个月(180天)。

  4.如果租赁合同未作其他规定,承租方从对租赁对象开始行使使用权的时刻起支付租金。

  5.租金直接交付给出租方。

  6.承租人承担使用租赁对象生产产品的成本费,以及支付与主要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29条:租金

  1.按租赁合同规定承租方获得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给出租人。付款规模、方式法、形式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支付主要服务(报酬的利息)除外的租金包括合同期限内的磨损折旧,投资支出(花费),支付贷款利息,付给出租方使用租赁对象的租金,支付合同规定的出租方附加服务,附加值的税款,如果租赁对象由出租方投保,则承租方要支付保险金,以及由出租方缴纳的该财产的税收。

  3.租金与承租方生产产品(劳动、服务)的成本费有关。

  第30条:出租方的报酬组成
  出租方的报酬包括如下:为使租赁交易实现而付出劳动的报酬;出租方为获得租赁对象和(或)完成附加服务(在综合租赁条件下)而利用个人租金的利息。

  第31条: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权对租赁对象的加快折旧采取机械化

  1.租赁双方有权根据双方协议对租赁对象采取快速折旧。

  2.租赁对象的资产负债人承担折旧的扣除。

  3.在进行快速折旧的情况下实现折旧加算的平均(线型)方法,这种情况下按程序规定的扣除折旧标准增长比率不超过3%。

  第32条:出租方按租赁合同所得收入和利润

  1.出租方按租赁合同所得收入是其报酬。

  2.出租方的利润是出租方的收入和出租方主要活动的支出之间的差额。

  第33条:对租赁对象的重新估价和进行租赁交易双方的债务

  1.租赁对象和加算的磨损的重新估价由(租赁合同对象的)资产负债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实行。但租赁对象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和租赁对象的资产负债人以纳税为目的成为未在俄联邦境内登记注册的非俄联邦侨民这两种情况除外。

  2.租赁合同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承租方的债务,以买卖合同的外汇或者所吸引资金的外汇,国际租赁除外,如果租赁对象的所有者为俄罗斯联邦侨民。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在租金方面的债务以租赁合同的任何一种外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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