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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际商务仲裁


  第3条:接收书面通知
  1)如果双方关于其他事务没有达成协议,那么任何书面通知都被认为是已接收到的通知,如果它根据长期居住地或者邮政地址被送到收件人个人或者它的商业企业,当双方不能够通过合乎情理的证明查明,书面通告被认为已接收,如果它按商业企业近期内的所在地,长期所在地或者收件人的邮政地址,用挂号信或其他预先登记的方法发送通告,通告被认为是在发送当天被接收。

  2)本条条例不适用于在法院进行过程中的通告。

  第4条:放弃反对权
  在没有无理延误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知道现行法律中规定一方可以拒绝、或者仲裁协议规定要求的条例没有被遵守,却没有提出反对,继续参与仲裁审理,如果事先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在这个期限之内,此方会被认为放弃了反对权。

  第5条:法庭干涉的期限
  在现行法律调节的问题方面,无论什么样的法庭干涉都不应该存在,除非当它在现行法律中有预先的规定。

  第6条:在仲裁关系中执行规定的促进和监督职能的机构
  1) 由俄联邦工商会主席执行在第11条3、4点,第13条第3点和第14条中规定的职能。

  2)在第16条第3点,第34条第2点中规定的职能,按照仲裁地区,由俄联邦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各城市法院,以及自治州、自治区的法院执行。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7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1)仲裁协议,是双方把一切事务或所有争端提交给仲裁的协议,由于某些具体的权利关系,这些争端已产生或将产生于他们之间,不取决于协议是否具有条约的性质。仲裁协议能够以条约中仲裁附带条件的形式、或者单独的协议形式来签订。

  2)仲裁协议是书面的形式。协议是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的,如果它包含于文件中,并且这个文件是双方签署的,或者通过交换信函,电传,电报或者利用其他的联系手段,这些方法要保证记录下协议,通过交换诉讼申请和撤回起诉,双方中的一方就确定了协议的存在,而另一方并不反对。在条约中引自含有仲裁附带条件中的话,作为仲裁协议,如果条约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并且有这样的论文,就把通知的附带条件作为条约的一部分。

  第8条:仲裁协议和在法庭上根据争端本质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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