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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对进出境人员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进行监督的几项措施

关于对进出境人员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进行监督的几项措施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第01-99/300号令)


  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7月28日第480号令“有关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的声明”(“俄罗斯报”165期,99.8.25,见附件)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绿色通道和红色通道的功效,简化非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进出境人员私人(非侨民)携带外汇的过境手续,做出如下决定:

  在改变以及补充进出境手续规定和对私人(非侨民)过境携带的商品[这些商品不属于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1月25日第38号令(俄罗斯新闻99.4.16,1756期)确认的为了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进行监督的规则之前,在办理海关手续和对携带外汇出境的人员进行监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私人(非侨民)出境时携带的外汇不能超过1500美元,对于海关来说,上述外汇是非生产和非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简化的过境手续,不要求出示入境或携带外汇的材料证明。

  2.执行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999年7月28日第480号令要依据本法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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