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税--以征收对象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算关税的数额。
混合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
第五条:术语和定义
实行本法律时要使用到的术语和定义:
a)俄联邦海关领土--俄联邦在海关事务方面对领土拥有司法权。
b)边境线--俄联邦海关的边界线。
c)货物--任何动产(包括热能,电能和其它能量)都可以通过俄联邦边境。
d)法人实体--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甚至无国籍的人都可以运货通过俄联邦边境。
e)税--关税以及其它税都是由本法律规定的,关税是货物进口或出口俄联邦边境时,由俄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是与进出口不可分离的一种费用。
f)海关货物价--货物价格是为征收货物税而由现行法律规定的。货物价格使用在对外经贸和海关统计法中,是国家调整与货物价格有关的经贸政策的措施。货物价格是根据俄联邦立法制定的外贸货物价格制度。
g)申报人--运货通过边境的,办理海关手续申报的,提供货物证明的人。
第二章 季节性关税和特殊关税
第六条:季节性关税
为调整商品的进出口,俄联邦政府制定了季节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不使原来的海关关税,季节性关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七条:特殊关税
为保护俄联邦进口商品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关税。
专项税
反倾销税
代卖税
第八条:专项税
专项税适用于:当进口到俄联邦的商品对本国生产带来损失和危险时采取的措施。这是对其它国家组织的歧视行为和限制俄联邦利益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商品以比实际价格还低的价格进口到俄联邦时,如果这种进口商品给本国同类产品带来物质损失或出现妨碍俄联邦生产机构,妨碍扩大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时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代偿税
当进口俄联邦的商品在生产、出口或间接使用津贴时,如果这种出口对本国类似产品带来物质损失或出现妨碍俄联邦生产机构,妨碍扩大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时征收代偿税。
第十一条:特殊关税的程序
实行特殊关税之前,俄联邦根据俄联邦国家机构的要求进行立法调查,调查结果必须以明确的资料作为根据。俄联邦政府根据调查对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关税率。税率的高低程度必须与出现的倾销降低价格,津贴和损失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