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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国境法


  外国军用船舶及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和平通过俄联邦领海时也要遵守俄联邦政府的规定。此时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航空器通过国境时要按特定划分出的用于飞行的空中走廊并遵守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原则和在航空信息文件中公布的原则。

  在划分出的空中走廊以外穿过国境,必须经俄联邦政府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航空器在从国境到边检站通过国境和相反方向时,即经过俄联邦领空作过境飞行时禁止:在未被俄联邦政府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降落;从未被俄联邦政府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在个别情况下执行特殊的国际飞行任务时航空器经俄联邦交通部或俄联邦国防部与俄联邦联邦安全局协调批准后可在未对国际飞行进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或降落(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50,CT.5610);飞入普遍通知过的禁飞区;其他的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行为。

  为了保证俄联邦的安全及在外国的请求下,经过俄联邦政府决定并由有关国家权力机构通知的情况下,在国境上的某一部分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穿过国境。

  在发生由于重大事故、意外灾难或自然灾害引起的特殊情况时,空中救援和空中恢复部队(力量)在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原则上有权为制止和消除上述情况而穿越国境。

  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幸事件、事故、自然灾害、威胁船舶安全的冰间航行条件,牵引被损坏的船只,打捞幸存者,对机组成员或乘客施行急救及由于其它被迫原因人员、交通工具被迫穿越陆上国境;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驶入俄联邦领海,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航空器被迫飞入俄联邦领空不属于违反穿越俄联邦国境的原则的行为。(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船长、军用船舶的长官、机长在被迫穿越国境或被迫不能遵守本法所规定的进入俄联邦的水域、领空的原则时必须及时向可以向俄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请示并能根据其或为给予帮助或查明情况而出现在出事海域的军用船舶、海船、河船、赫器的指示而采取行动的最近的俄罗斯海港(河港)的行政部门,管理空中飞行(航空港、飞机场)的机关报告此情况(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条: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


  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在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地点和原则上进行。

第十一条: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要在确定的边检站进行,而且要遵守人员、交通工具穿越国境的法规,货物、商品和动物运出俄联邦领土的法规。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根据是现行准许人员进出俄联邦边境和有关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的文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国境,即没有国籍的按俄联邦法律不允许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和人员及按俄联邦法律规定不得出境的人员(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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