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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引渡法

  (a)警察有理由相信该物品与某种犯罪相关,尽管它没有在授权令中说明;并且

  (b)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为了防止其被隐匿、遗失或损坏而有必要没收该物品。

  那么,授权令授予警察没收该物品的权力。

  (5)在还没有从司法部长那里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品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依据本节的规定暂扣这些没收的物品。

  (6)在本节中:

  “场所”包括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公共场所、水域、房产、船只、飞行器或其他交通工具。

  “物品”包括某一船只、飞行器或交通工具。

第32节 还押


  (1)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逮捕的个人应立即送交至该个人被逮捕时所在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处。

  (2)该个人应被地方法官还押,或在不违反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保释,其时间根据实施第34节的需要来决定。

  (3)地方法官不能还押保释的个人,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应还押。

  (4)如果某个人在做过保释申请之后被还押,那么该个人不能在还押期间再做保释申请。

第33节 还押释放


  如果:

  (a)某个人在依临时逮捕令被逮捕之后已经被还押;

  (b)还没有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并且

  (c)地方法官认为有合理充足的时间获得该许可令;

  那么地方法官应:

  (d)如果该个人被关押--裁定释放该个人;或

  (e)如果该个人被保释--裁定交纳保释金。

第33A节 同意引渡



  (1)如果:

  (a)某个人依据第32节规定被还押;并且

  (b)已经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并且

  (c)按照第34节规定的程序已经以个人或新西兰的名义向地方法官提出请求;

  那么该个人可以告知地方法官因为已经获得背书后的许可令,他同意因涉及引渡犯罪而被引渡到新西兰。

  (2)除非有其他原因使人相信该同意不是出自自愿,否则地方法官应:

  (a)告知该某个人同意之后可能产生以下的结果:

  (i)该个人直接被判入狱而不需要依据第34节中规定的程序;并且

  (ii)该个人会立即被引渡到新西兰;并且

  (b)如果在得到建议之后,该个人再次同意被引渡:

  (i)按照第38节第(1)条规定通过授权令裁定即刻将该个人引渡到新西兰;并且

  (ii)如果(i)项中提及的授权令被暂缓执行,那么应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该个人入狱。

第34节 引渡令


  (1)如果:

  (a)存在以下两者之一的情况:

  (i)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被逮捕之后,某个人已经被还押;或

  (ii)依据临时逮捕令被逮捕之后,某个人已经被还押并且已经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

  (b)按照本节规定的程序以该个人或新西兰的名义向地方法官提出请求;

  那么,除非地方法官依据第(2)条做出裁定,否则地方法官应:

  (c)按照第38节第(1)条规定通过授权令裁定引渡该个人到新西兰;并且

  (d)如果(c)条中所提及的授权令被暂缓执行,那么应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该个人入狱。

  (2)如果地方法官同意以下原因的成立:

  (a)与就该个人所签发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相关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b)如果该犯罪是该个人被指控的犯罪,控诉并不出于善意或自然公义;或

  (c)所犯之罪或被控诉之罪已过诉讼时效,或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不公平和受压制或该个人被引渡到新西兰后要被处以过于严厉的处罚。

  那么地方法官应裁定释放该个人。

  (3)地方法官在依第(1)条(c)款做出涉及该个人的裁定之后应通知该个人他(她)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5日内依据第35节的规定申请对该裁定的复议。

  (4)在依本节的诉讼过程中,该个人无权举证,地方法官也不接受该个人与就背书后的新西兰授权令的签发相关的其被控诉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提出的证据。

第35节 地方法官裁定的复议


  (1)如果某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依据第34节的规定做出涉及该个人的裁定:

  (i)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1)条裁定,则是该个人;或

  (ii)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2)条裁定,则是该引渡国;

  那么,可以在地方法官做出该裁定后15天内向联邦法院、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申请对该裁定的复议。

  (2)通过裁定,法院可以:

  (a)确认该地方法官的裁定;或

  (b)撤消该地方法官的裁定并且命令地方法官:

  (i)裁定释放该个人[如果是依据第31节第(1)条(c)款做出裁定];或

  (ii)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引渡该个人到新西兰[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2)条做出裁定]。

  (3)无论是该个人还是新西兰依第(1)条的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该个人或该引渡国都可以因不服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裁定而提起上诉。

  (4)如果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定后已超过15天,则该个人或新西兰无权向合议庭提起上诉。

  (5)如果在合议庭做出裁定之后已超过15天才提出特别准许的申请,则高等法院应驳回对第(3)条中提及的合议庭所做出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

  (6)如果该个人或新西兰:

  (a)依据第(1)条的规定中对某一裁定的复议;

  (b)依据第(3)条的规定对该复议裁定提起上诉;

  (c)对该上诉裁定不服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以下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d)如果是受理复议申请,那么受理法院应通过复审的方式对该裁定进行复议并且可以考虑新增加的证据或代替在地方法官面前提交的证据;

  (e)如果是受理上诉,那么上诉法院应只考虑复议法庭所采纳的证据材料;

  (f)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该个人因为(a)款、(b)款或(c)款中提及的裁定被释放,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裁定逮捕该个人;

  (g)如果:

  (i)该个人还没有根据案件需要因为(a)款、(b)款、(c)款中提及的裁定而被释放;或

  (ii)依据(f)款的裁定该个人已经逮捕;

  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

  (iii)法庭裁定该个人继续被关押;或

  (iv)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证明原因有变,法院认为合适可以做出裁定在一段时间内并按照一定条件保释该个人直到复议被审理或是上诉请求被受理时为止。

第36节 临时引渡令


  (1)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下,如果:

  (a)依据第34节第(1)条规定或按照第35节第(2)条(b)款(ii)项规定的法院裁定(包括第35节中提及的上诉案件)签发涉及某个人的引渡令;

  (b)没有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依据第35节规定涉及授权令中规定的裁定或法院裁定的诉讼程序;

  (c)该个人因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犯罪而正在服有期徒刑;

  (d)所控诉之罪正是涉及该个人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的签发相关的犯罪;并且

  (e)司法部长同意:

  (i)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发引渡令是出于行政公义;并且

  (ii)新西兰已向司法部长做出十足承诺就相关的:

  (A)该个人因涉及(d)款中的被诉之罪而在新西兰受到审判;

  (B)该个人被返送回澳大利亚;并且

  (C)在从新西兰和到新西兰的引渡往返期间该个人在新西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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