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因被诉之罪或所犯之罪被该国扣留并被引渡到另一国家予以审判或处罚,但该种犯罪不是司法部长同意该个人可以被扣留或引渡的犯罪。
(b)如果该个人因为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而与该个人有关的这种引渡犯罪可被判处死刑,那么按照引渡国对澳大利亚的承诺,以下条款适用:
(i)该个人不会因该犯罪而被审判除非只有这一种犯罪;
(ii)如果该个人被审判,那么该个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iii)如果依据临时引渡令引渡时,该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死刑不会被执行。
第26节 引渡令及临时引渡令的格式与执行
(1)有关某个人(在本条中称“符合条件人”)的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应:
(a)详细说明有关符合条件人的所有引渡犯罪(就引渡令来说)
(b)详细说明符合条件人被控诉的所有引渡犯罪(就临时引渡令来说)
(c)命令关押符合条件人的人员将符合条件人从警方的关押所中释放。
(d)为了把符合条件人送至指定人(在本条中称“外交护送人员”)处进行拘禁关押并送出澳大利亚,授权警方将符合条件人转移到监禁所,并且如果必要或方便的话,拘禁符合条件人。
(e)为了引渡符合条件人到引渡国指定的接收符合条件人的个人处,授权外交护送人员将符合条件人转送出澳大利亚至引渡国的某一场所;并且
(f)以法令格式的书面方式。
(2)在不违反本节的规定的情况下,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应在它的期限内被执行。
(3)如果某一引渡令就符合以下条件的某个人签发:
(a)该个人被关押;或
(b)该个人被保释;
那么就该个人在澳大利亚被宣判或所犯之罪来说,该授权令直到该个人被从监禁所中释放或作为案件必要的保释该个人所需的保释金已全部缴纳时才能执行。
(4)针对第(3)条的规定,如果该个人已经因假释或特赦,或其他释放条件而被释放,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该个人不必服剩下未满的刑期。
(5)如果:
(a)某一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就相关的某个人签发;
(b)于该授权令第一次被执行之日起依据该授权令或其他法律该个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被关押超过2个月;
(c)该个人已经向联邦法院或该个人被关押所在地的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并且
(d)已向司法部长申请提交理由性说明;
那么以第(6)条的规定为条件,法院应裁定释放被关押的该个人。
(6)如果法院同意依据该授权令在2个月或从该个人依据第(5)条规定最后一次做出申请之日起不将该个人送出澳大利亚因为该案件可能:
(a)对该个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或对其处置不公;或
(b)其他合理的原因。
那么法院不应裁定释放的该个人。
第27节 财产交付给引渡国
如果:
(a)依据第13节或第14节的规定没收财产或某物;并且
(b)该财产或物品:
(i)可能是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与引渡国引渡的某个人相关的在第13节第(1)条(b)款(i)项或第14节第(1)条(a)款中提及的某一犯罪的证据材料;或者
(ii)是犯罪所得赃物;
那么司法部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命令将该财产或物品交付给引渡国,不论是否已就该个人签发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
第三部分 从澳大利亚到新西兰的引渡
第28节 新西兰许可令的背书
如果:
(a)依据本条的规定以新西兰的名义按照法令格式向地方法官申请对新西兰许可令背书,并且
(b)地方法官从书面证词中得知逮捕该个人的许可令已经生效或怀疑该个人已经在去往澳大利亚的途中;
那么地方法官应按照法令格式对该许可令进行背书并授权警方在澳大利亚境内执行该许可令。
第29节 临时逮捕令
如果:
(a)依据本节规定以新西兰的名义按照法令格式向地方法官申请签发涉及某个人的许可令;
(b)地方法官通过书面证词已经得知涉及该个人的新西兰授权令已签发;
(c)在地方法官依据第28节的规定进行许可令背书之前没有任何申请;并且
(d)地方法官认为依据本节规定就该个人所签发的授权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适当的,并且地方法官已经考虑过所有的相关资料信息;
那么地方法官应按照法令格式签发授权令逮捕该个人。
第30节 逮捕之上的搜查与扣押
(1)如果某警察:
(a)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逮捕了某个人;并且
(b)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该个人附近的财物中有明显属于该个人的物品:
(i)上述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或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没收该财物。
(2)如果某警察:
(a)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逮捕了某个人;并且
(b)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该个人身上或该个人身穿的衣服或附近的财物中有明显属于该个人的物品,包括金钱:
(i)上述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搜查该个人,包括该个人的衣服及财物,并且可以没收搜查所发现的物品。
(3)第(2)条的规定并不授权某警察可以脱掉或命令该个人脱掉其所穿衣服。
(4)依据第(2)条规定,除了同一性别的警察外,其他人不得搜查该个人。
(5)在还没有从司法部长那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暂扣这些依据第(1)条或第(2)条的规定而被没收的财物或物品。
(6)如果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被关进监狱,那么即使没有得到该个人同意而对该个人人身、衣物及财产进行搜查,本法也不加以限制或禁止。
(7)本节中授予的权力可附加而不限制法律中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31节 搜查与扣押令
(1)如果地方法官根据书面证词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一场所中存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某物品:
(a)该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临时逮捕令或者与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或
(b)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依据书面证词中陈述的各种理由,那么地方法官可以按照法令格式签发授权令授予授权令中指定的警察某种合理必要的权力或得到某种援助。
(c)没收该物品。
(d)进入该场所没收该物;或
(e)进入该场所并进行搜查和没收搜查所得之物。
(2)地方法官不应签发授权令,除非:
(a)作为地方法官需要考虑是否签发授权令的进一步资料信息(如果有的话)已经通过书面证词的形式提交给地方法官;并且
(b)地方法官认为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来签发授权令。
(3)授权令应说明:
(a)该授权令签发的目的,包括第(1)条(a)款中所提及的犯罪的性质。
(b)是否授权可以于某一天任何时间进入场所或是在某一天的特定时间内进入。
(c)授权予以没收的物品的种类;并且
(d)授权令停止生效的具体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授权令签发后1个月。
(4)如果在按照授权令的授权,于搜查某物的过程中发现的可以作为证明某种犯罪赃物的物品即是授权令中规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