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应该完成的事项的完成期间;
(b)依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应被登记的事项的登记;
(c)本法所指的承诺宣誓的做出;
(d)根据本法的要求或规定对某人做出的通知的发出;
(f)关于以下事项的费用的征收和追偿:
(i)本法中的任何申请;
(ii)任何登记、声明的做出,根据本法所进行的证书授予或承诺宣誓;以及
(iii)对依本法授予或做出的宣言、证书、宣誓提供经鉴定的其它复件;
(fa)免除、退还或放弃(f)中所指的费用,或,这些费用对某些人员豁免。
(g)给身为澳大利亚公民的人签发声明其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证明证书;
(h)为报酬而送达本法中的申请的人所应符合的条件,以及有关送达中产生的费用;
(j)对任何违反规定的犯罪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的征收;以及
(k)由有联邦司法权的州法院进行调查,以对违反本法及规定的犯罪导致的损失主张赔偿。
目录 2-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的承诺宣誓
第15节
宣誓格式 NO. 1
从此刻起,在上帝面前,
我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及其人民,
我信仰其民主观念,
我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并且
我将维护和遵守其法律。
宣誓格式NO. 2
从此刻起,
我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及其人民,
我信仰其民主观念,
我尊重其权利和自由,并且
我将维护和遵守其法律。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的注释
注释1
此汇编中的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包括下表所列出的1948年修正案No. 83。
在1998年12月11日前关于适用、保留或过渡性的规定,相关信息未在本汇编中列出。其后的信息见表格A。
法案列表
┌────────────────────┬───────┬──────┬───────────────────┬───────────────┐
│法案 │序号和年代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留或过渡性规定 │
├────────────────────┼───────┼──────┼───────────────────┼───────────────┤
│1948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83,1948 │1948.12.21 │1949.1.26(见公报1949, │ │
│ │ │ │p.197) │ │
├────────────────────┼───────┼──────┼───────────────────┼───────────────┤
│1950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58,1950 │1950.12.14 │1950.12.14 │- │
├────────────────────┼───────┼──────┼───────────────────┼───────────────┤
│1952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70,1952 │1952.11.1 │1952.11.29 │- │
│ │ │ │ │ │
├────────────────────┼───────┼──────┼───────────────────┼───────────────┤
│1953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85,1953 │1953.12.11 │1954.11.8 │S.7(2) │
│ │ │ │ │ │
├────────────────────┼───────┼──────┼───────────────────┼───────────────┤
│1955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1,1955 │1955.5.11 │1955.5.11 │Ss.5(2)及8(2) │
├────────────────────┼───────┼──────┼───────────────────┼───────────────┤
│1958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63,1958 │1958.10.8 │S.9:1959.6.1(见s.2(2)and公报1959,p.│S.4(2) │
│ │ │ │1831)余下:王室同意 │ │
├────────────────────┼───────┼──────┼───────────────────┼───────────────┤
│1959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79,1959 │1959.12.1 │1959.12.1 │S.4(2) │
├────────────────────┼───────┼──────┼───────────────────┼───────────────┤
│1960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82,1960 │1960.12.13 │1960.12.13 │- │
├────────────────────┼───────┼──────┼───────────────────┼───────────────┤
│1966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11,1966 │1966.5.6 │1966.5.6 │Ss.3(2)及4(2) │
│ │ │ │ │ │
├────────────────────┼───────┼──────┼───────────────────┼───────────────┤
│1967年国籍和公民籍法 │11,1967 │1967.4.26 │1967.5.24 │- │
├────────────────────┼───────┼──────┼───────────────────┼───────────────┤
│1969年国籍法 │22,1969 │1969.6.4 │Ss.3,4(a),5(a),(b),6,15-17和21: │Ss.16(2),17(2),(3)和23 │
│ │ │ │1973.2.20(见公报1973,No.20,p.3) │ │
│ │ │ │Ss.4(b),7,8,12(b),18,19和22:1970. │ │
│ │ │ │5.1(见公告1970,p.2756) │ │
│ │ │ │余下:王室同意 │ │
├────────────────────┼───────┼──────┼───────────────────┼───────────────┤
│1973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99,1973 │1973.9.17 │Ss.1,2和22:王室同意Ss.3(1),7,14,15 │Ss.21和22 │
│ │ │ │(2)and17:1974.6.1 │ │
│ │ │ │余下:1973.12.1(见公告1973,No.140) │ │
├────────────────────┼───────┼──────┼───────────────────┼───────────────┤
│1973年成文法修订 │216,1973 │1973.12.19 │1973.12.31 │Ss.9(1)和10 │
├────────────────────┼───────┼──────┼───────────────────┼───────────────┤
│被修正为 │ │ │ │ │
├────────────────────┼───────┼──────┼───────────────────┼───────────────┤
│1973年成文法修订 │20,1974 │1974.7.25 │1973.12.31 │- │
│ │ │ │ │ │
├────────────────────┼───────┼──────┼───────────────────┼───────────────┤
│1976年行政改革法(最终规定) │91,1976 │1976.9.20 │S.3:(a) │S.4 │
├────────────────────┼───────┼──────┼───────────────────┼───────────────┤
│1981年成文法修订 │61,1981 │1981.6.12 │S.115:王室同意(b) │- │
│ │ │ │ │ │
├────────────────────┼───────┼──────┼───────────────────┼───────────────┤
│1982年成文法(杂项修正)(No.2) │80,1982 │1982.9.22 │部分LXXVII │S.280(2)和(3) │
│ │ │ │(s.280):王室同意(c) │ │
│ │ │ │ │ │
├────────────────────┼───────┼──────┼───────────────────┼───────────────┤
│1982年移民法(杂项修正) │84,1983 │1983.11.14 │部分II(ss.3和4):1984.4.2(见公告1984│- │
│ │ │ │,No.S119)(d) │ │
├────────────────────┼───────┼──────┼───────────────────┼───────────────┤
│1984年澳大利亚国籍法修正案 │129,1984 │1984.10.25 │Ss.3,4(2),7,22,33,34和37:1987.5.1 │Ss.26(2)和39 │
│ │ │ │(见公告1987,No.S68) │ │
│ │ │ │余下:1984.11.22 │ │
├────────────────────┼───────┼──────┼───────────────────┼───────────────┤
│被修正为 │ │ │ │ │
├────────────────────┼───────┼──────┼───────────────────┼───────────────┤
│1985年成文法(杂项修正)(No.1) │65,1985 │1985.6.5 │S.3:1984.11.22(e) │- │
├────────────────────┼───────┼──────┼───────────────────┼───────────────┤
│1985年成文法(杂项修正)(No.1) │65,1985 │1985.6.5 │S.3:1985.7.3(f) │- │
├────────────────────┼───────┼──────┼───────────────────┼───────────────┤
│1986年澳大利亚国籍法修正案 │70,1986 │1986.6.24 │1986.8.20(见公告1986,No.S401) │Ss.7(2)和8(2) │
├────────────────────┼───────┼──────┼───────────────────┼───────────────┤
│1987年关于犯罪的司法协助法案(最终修正案│86,1987 │1987.6.5 │S.3:(g) │- │
│) │ │ │余下:王室同意 │ │
├────────────────────┼───────┼──────┼───────────────────┼───────────────┤
│1987年成文法(杂项修正) │141,1987 │1987.12.18 │S.3:王室同意(h) │S.5(1) │
│ │ │ │ │ │
├────────────────────┼───────┼──────┼───────────────────┼───────────────┤
│1989年移民立法修正案 │59,1989 │1989.6.19 │S.38:1989.12.19(j) │- │
│ │ │ │ │ │
├────────────────────┼───────┼──────┼───────────────────┼───────────────┤
│1990年澳大利亚国籍法修正案 │105,1990 │1990.12.18 │1991.6.18 │- │
├────────────────────┼───────┼──────┼───────────────────┼───────────────┤
│1991年澳大利亚国籍法修正案 │195,1991 │1991.12.18 │1992.1.15 │- │
├────────────────────┼───────┼──────┼───────────────────┼───────────────┤
│1993年澳大利亚国籍法修正案 │71,1993 │1993.11.25 │1994.1.24 │Ss.9和10 │
├────────────────────┼───────┼──────┼───────────────────┼───────────────┤
│1994年移民立法修正案 │60,1994 │9Apr1994 │S.85:(k) │- │
├────────────────────┼───────┼──────┼───────────────────┼───────────────┤
│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最终修正案) │140,1995 │1995.12.12 │目录1(部分1):1996.6.11(见公告1996, │- │
│ │ │ │GN5)(l) │ │
│ │ │ │ │ │
├────────────────────┼───────┼──────┼───────────────────┼───────────────┤
│1996年成文法修订案 │43,1996 │1996.10.25 │目录2(项17):(m) │- │
│ │ │ │目录5(项20,21):王室同意(m) │ │
├────────────────────┼───────┼──────┼───────────────────┼───────────────┤
│1997年移民立法修正案(No.1) │27,1997 │1997.4.10 │目录1:1997.5.1(见公告1997,No.S168) │- │
│ │ │ │余下:王室同意 │ │
├────────────────────┼───────┼──────┼───────────────────┼───────────────┤
│1998年移民立法修正案(No.1) │113,1998 │1998.12.11 │目录7:1999.3.1(见公告1999,No.S51) │Sch.7:(项3)[见表格A] │
│ │ │ │ (n) │ │
├────────────────────┼───────┼──────┼───────────────────┼───────────────┤
│1999年联邦地方官员法(最终修正案) │194,1999 │1999.12.23 │目录6:1999.12.23(o) │- │
├────────────────────┼───────┼──────┼───────────────────┼───────────────┤
│2000年刑法典修正案(盗窃,欺诈,贿赂以及相│137,2000 │2000.11.24 │目录2(项33,418,419):[见(p),注释2和│Sch.2(项418,419)[见表格A] │
│关犯罪) │ │ │表格A]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