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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查法

  (c)除本法另有其他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迫透露他的宗教信仰或所属宗教团体的情况。

  第222条 提出建议或提供信息,蓄意导致人口点查失实
  无论何人,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根据本法第五章第二、四、五各节从事人口查点的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提供任何建议、意见、信息或任何种类的协助,其意图或目的在于导致人口点查的失实,则应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23条 拥有人、业主等人拒绝帮助普查雇员
  无论何人,凡系任一酒店、公寓楼、供膳寄宿舍、无膳寄宿舍、合租房、或其他屋宇的所有人、业主、经理人、监管人或代理人,当收到部长或按照部长或受权官员指示行事的商务部或其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提出的要求时,却拒绝或故意忽视提供上述场所的占用者姓名,或拒绝或故意忽视允许该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经充分授权的代表自由出入上述场所、以便允其收集依本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规定的任何普查的统计数据、或该章第四、五节授权的任何调查的统计数据,且上述调查的内容属于上述第一、二节规定的普查的任何项目范围之内,包括--当同举办或进行的普查或调查相关时--对所有人员进行恰当的和正确的登记,且这些人员长居于上述场所,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224条 未答复有关公司、企业、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问题;虚假的答复
  无论何人,凡系任何公司、企业、机构、单位、宗教团体、或任何性质的组织的所有人、官员、代理人、主管人、或主管人助理,当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提出要求时,却忽视或拒绝尽其所知完整地和准确地回答根据本法授权制订并交付给他的任何普查或普查表或调查表中所包含的关于其公司、企业、机构、单位、宗教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问题,或者关于他所正式掌管的记录或统计数据,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如果他对上述任何问题故意地作出错误的回答,则应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225条 某些案例中刑法条款的适用性
  (a)为遵从本法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由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举行的任何调查,本法第221、222、223、22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下列案例:
  (1)在回答问题和提供数据方面,仅适用于调查表和问卷、以及此种类型和此种性质范围以内的提问,且这些提问此前用于依照本法规第五章第一、二节规定所开展的全面普查,或者用于为遵从上述各节规定于后来开展的任何普查;
  (2)仅适用于在由部长证明的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证明并经部长批准的公开发表一项决定及其理由之后,即:需要有这些所要求的数据,以帮助或促进政府基本职能和服务的高效实施,或这些所要求的数据对满足公众、企业和行业的需求有重要的作用,且这些所要求的数据无法从非政府或其政府的其他数据来源公开获取;
  (3)对任何新开展的调查,仅适用于在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发出公开通知之后,且发出该通知时间为要求回复日期的30天以前,即:该调查正在进行审议。
  (b)本法第222条所规定的关于监禁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为遵从本法第三章第二节或第五章第四节规定所举行的任何调查。
  (c)本法第221、222、223、224条各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根据本法第五章第三、四节规定的任何政府普查或调查,也不得适用于根据本法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比年度更加经常的其他调查。
  (d)凡有任何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教义、教导或教规禁止泄露有关成员资料者,拒绝在此情况下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根据本章视为犯罪。

第三节 程序

  第241条 证据
  当部长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受权官员或雇员通过挂号或保证邮件或电报方式要求提供资料时,其回执或其他书面收据应作为正式要求的初步证据,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检控。

第九章 对外商业和贸易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发布

  第301条 搜集和发布
  (a)部长有权从自美国和美国行使主权、司法权或控制权的不接壤区域出口或向美国和美国上述区域进口的所有人员处、和从从事美国同这些区域贸易和从事这些区域之间贸易的所有人员处、或从从事上述对外商业的运载工具的所有者或营运者处收集数据,并应编制和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或者合适的上述有关出口、进口、贸易和相关运输的数据,以促进、推进、发展和推动美国国内外的商业,以及实现其他法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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