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遵循俄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在俄联邦政府维系工作人员所需的预算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建立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地方分支机构;
(10)遵循俄联邦法律中关于在委员会授权下建立、结构调整、组织流动的提议,从而进行起草和引用借鉴;
(11)就在统计领域按照规定程序与其他国家的统计机构、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合作问题上达成一致;
(12)对待定的调查对象发挥作用,并通过参与政府统计领域的联邦行政机构、调查研究或其他机构、发展联邦特殊指定项目来加以实施;
(13)规定统计领域中应优先发展的项目,并在符合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这些优先项目吸引俄联邦科学学院、其他俄罗斯及国外组织、专家学者指导下的研究调查机构;
(14)在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召集俄联邦政府机关代表、俄罗斯本土、国外、国际组织召开会议;
11.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领导;俄联邦政府拥有对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免权。
委员会主席应承担完成目标和发挥功能的责任。
12.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主席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向下级分配任务;
(3)在委员会总部内部批准结构单位法则;
(4)按照规定程序在委员会总部内部任免工作人员;
(5)遵循俄联邦法律,在公共服务以及与委员会总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实施的公共服务相关的问题上做出决策;
(6)在俄联邦法律相关条文允许范围内,批准人员结构调整及工资、职位调整;同时在获准的财政预算限制范围内,批准应用于维系员工的花费项目的调整;
(7)在俄联邦法律相关条文允许范围内,批准委员会地方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工资总数;同时在获准的财政预算限制范围内,批准应用于维系员工的花费项目的调整;
(8)赞成、批准委员会地方分支机构的实施法则,并根据规定程序任免这些机构的高级官员;
(9)赞成、批准委员会授权组织的宪章准则,并根据规定程序任免这些组织的高级官员;同时按照与俄罗斯联邦财产关系部门的协议总结、甚至适当介入这些组织的高层管理;
(10)按照规定程序对委员会总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机构和组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荣誉头衔和俄联邦政府奖的提名,并为他们授奖;
(11)按照俄联邦法律执行其他项目的授权。
13.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出版议案、法令、指示及其他合法标准法案,包括在与其他联邦行政机关联合的基础上进行以上出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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