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确保统计信息的保护,包括保护事关国家机密的数据以及其余一切受法律保护的绝密项目和机密数据;
(13)将在国家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机密数据和为用户提供数据的手续编辑入册;
(14)为法人及其下属代表性的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提供带有信头的表格,并指导他们如何按照由联邦预算拨款支持的国家统计调查的要求填写表格;
(15)在确保所有相关用户享有均等机会获得官方统计信息的前提下,发表信息材料、分析和方法论,并应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使发表内容与规定手续的刊物、其他印刷出版物相一致;
(16)向媒体澄清国家统计调查和官方统计的相关事宜;
(17)为履行协议程序的俄联邦财产关系部门提供统一经营登记处中关于法人拥有联邦财产的信息;
(18)遵循规定程序,发展和实施国防、政府统计系统移动计划,以及紧急情况预防和流动的行动计划;
(19)与其他联邦行政机构联合,履行俄联邦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职责,实现国际合作,并不断概括、总结、传播统计领域中借鉴到的国外经验;
(20)在遵循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参与承担雇用方代表发展、实施、完成行业赋税协定的行为。
10.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被赋予以下权利:
(1)批准国家统计调查表格,表格的填写和递交程序;议定以机构为单位的、由联邦行政团体组织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的形式;
(2)按照规定程序向事关法人及其下属代表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人的国家统计和财会报告提出询问和质疑。被问团体或个人必须在免费的基础上回答所有涉及到的疑问;
(3)制定与开展国家统计调查所需信息密切相关的调查问题;
(4)对从事法人和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登记;对给特定种类的活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机构;对政府用于拷贝推广性文件的预算以外的资金;以及对为维系统一经营登记所需的法人或个人的相关数据提出质疑,并展开调查;
(5)对制约联邦行政机构、俄联邦从属领地行政机构及其下属代表性部门、地方权力机构、法人和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人的政府统计事宜加强实施法律标准法案;
(6)为与国家统计调查的方法论和安排相关的、以及与官方统计信息相关的事宜做出解释;
(7)对法人和非公司行为的经营个人依据俄联邦统计法进行的活动加以适当的控制;
(8)强制执行俄联邦法律中对失败活动的行政制裁,以符合统计报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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