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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

  (二)得到前款的许诺者,在属于该许诺的利用方法和条件的范围以内,可以利用该被许诺的作品。
  (三)利用第一款许诺的作品的权利,不得到作者同意,不得进行转让。
  (四)对于作品的广播,如无合同另作规定,则第一款的许诺不包括许诺该作品录音或者录像。

〔集体作品作者人格权的行使〕

  第六十四条 集体作品的作者人格权不通过作者全体一致的意见,不得行使。
  (二)集体作品的各作者,不得违背信义阻挠达成前款的一致意见。
  (三)集体作品的作者,可从中选出代表,行使作者人格权。
  (四)对于代表行使前款权利的人的代表权所加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第六十五条 对于集体作品的著作权等属于共有的著作权(在本条中下称“共有著作权”),各共有者未取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不得将其所持份额出让或者用作出典权利的目的。
  (二)共有著作权未经其共有者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不得行使。
  (三)在前两款的场合,各共有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一款的同意,或者阻挠前款的达成一致意见。
  (四)前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行使共有著作权。

〔成为出典权利对象的著作权〕

  第六十六条 即使在以著作权为对象的出典权利已经成立,只要在成立的行为中没有特别规定,著作权所有者仍可继续行使其权利。
  (二)以著作权为对象的出典权利,对由于该著作权的出让或者利用该著作权所属作品时著作权所有者应得的金钱及其他物质(包括设立出版权的等价报酬)都可以行使。但在支付或者移交以前,有必要冻结接受这些的权利。

第三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第六十条的规定者,处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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