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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在意大利仲裁协会总部设立的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履行其职务并完成适用本规则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第3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院为所请求的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服务,其依据是某个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一致请求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但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如果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其中只表述“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或其它类似词句,则该协议所指的一切争议应通过正式仲裁(“arbitrato
 rituale”)解决,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裁决,该裁决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25条可以获得判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仲裁应是非正式或“自由”的,由非正式仲裁或“自由”仲裁(“arbitrato
irrituale o libero”)将取而代之,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仲裁决定,该决定只具有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的效力,而不会获得判决的效力。
  3.当事人如同意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则他们有义务遵守本规则;此外,他们有义务不在法院起诉,并遵守仲裁员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除了本条第4款所述的情况外,尽管他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4.如果仲裁协议显然是不存在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仲裁可以决定不履行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服务。  
  一旦仲裁档案被转送至仲裁员,则他有权决定他是否具有管辖权。
  第4条 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
  如果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则有兴趣开始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给秘书处的仲裁请求中这样要求,并且还应按照第5条的规定寄送给被诉方。如果被诉人对该请求的接受,以及他对仲裁请求的答复,没有在被诉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60天内送达秘书处,则秘书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仲裁。
  第5条 仲裁请求  
  1.欲提请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人应向秘书处(以及被诉人,正如本条第3款所述),按照第7条的要求和规定的副本份数,提交其请求联同下文所列文件。它还必须按照第8条的规定,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注册费。
  2.请求应包括:
  (a)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
  (b)仲裁协议的正文,如果存在的话,或向被诉人发出的接受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邀请;
  (c)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9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性情况;
  (d)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申诉人所寻求的救济方法,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e)一份所需要的证据的指示;
  (f)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
  (g)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向被诉人转送请求的细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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