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条 请求
1.当一个或数个争端交由仲裁员裁决时,可以提出组成仲裁庭的请求。
2.此种请求如符合第330条的条件,并已向如无仲裁协议即将审理争端的法官提出时,应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在10天内答复;并应指定日期讯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协议。
3.对上项请求无反对意见时,法官将依据第740条的规定确定对于他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4.如对请求的反对能够成立,那么法官将宣告反对成立并收取费用,如有必要,还可事先调查证据。
5.如双方当事人不反对订立仲裁条款,但未能就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法官将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第743条 仲裁员的指定
1.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已指定的仲裁员指定。如就此未能达成协议,第三位仲裁员应由主管法官指定。
2.只有已经达到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744条 承诺
1.就仲裁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通知仲裁员,仲裁员应在法院书记官前接受指定,并宣誓忠诚履行职责。
2.任何仲裁员如拒绝对他的指定,或者自愿回避,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他依照仲裁条款的规定由他人替代。如对此从未预见到,新的仲裁员将由法官指定。
第745条 仲裁员义务的履行
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即履行职责,并对由于不履行仲裁员职责而生的费用与损害负责。
第746条 回避
1.对于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员,可以因与法官回避相同的原因而请求回避。对于由当事人共同协议指定的仲裁员,只能因指定时所不知的原因,而请求回避。
2.请求仲裁员回避必须有理由。撤换仲裁员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由法官作出决定。
第747条 请求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应在他知悉该仲裁员被指定的五天内向该仲裁员本人提请回避。
2.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拒绝回避时,应由在其前作成仲裁条款或如无仲裁即将审理该争议的法官裁定之。
3.如果有理由,第17条及其以下的规定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