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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仲裁法

  (b)作为证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
  (i)拒绝或没有按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要求宣誓,或作正式证词,或作宣誓书;
  (ii)拒绝或没有回答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证人回答的问题;或
  (iii) 拒绝或没有出示根据传票、或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证人出示的文件; 或
  (c)拒绝或没有做仲裁员或公断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事情,则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申请法院,法院可以命令违反要求的人出席法院审理,或向法院出示有关文件,或做有关的事情。
  (2)如果法院根据第(1)款作了一项命令,除此,它还可以命令向仲裁员或公断人转交--
  (a)根扰第(1)款命令提出的任何证据记录;
  (b)根扰第(1)款命令出示的任何文件、或任何这种文件的副本;或
  (c)根据第(1)款命令所作的任何事项的详情,并且任何这种证据、文件或事项应视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已经提交、出示或做过。
  (3)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a)拒绝或没有出席根据传票、或仲裁员或公断人殷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或
  (b)在仲裁员或公断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满足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只要最高法院在类似的程序中可以在这种缺席的情况下继续程序,仲裁员或公断人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或没有作其它任何行为的情况下继续仲裁程序。

提交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证据

  19.(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出相反的意向,给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证据--
  (a)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及
  (b)如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应经宣誓、或作正式证词或作宣誓书后提出。
  (2)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为了根据该协议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主持宣誓、或作正式证词或作宣誓书。
  (3)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员或公断人,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可以按仲裁员或公断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将任何有关事项通知他或她自己。

代表



  20.(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a)应在仲裁员或公断人面前亲自露面,如果当事人系一个团体,无论组成法人与否,则由其职员、雇员或代理出席;及
  (b)经仲裁员或公断人允许,可以由一名合格的开业律师或其他代表代理。
  (2)如果根据第(1)款(b)项,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允许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由一名合格的开业律师或其他代表代理,那么在不限制仲裁员或公断人在任何情形下给予这种允许的权力时,仲裁员或公断人应给予这种允许,条件是仲裁员或公断人满意地认为--
  (a)给予允许很可能缩短仲裁程序时间并减少仲裁费用;或
  (b)申请允许人否则会不当失利。
  (3)如不按照本款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则无权允许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一名合格的开业律师或其它代表代理,这时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依该方当事人申请给予这种允许,条件是仲裁员或公断人满意地认为--
  (a)给予允许很可能缩短仲裁程序时间并减少仲裁费用;或
  (b)申请允许人否则会不当失利,而且如果给一方当事人以这种允许,无论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有何相反协议,该方当事人还是有权让一名合格的开业律师、或其它代表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面前当代理。

指定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对先前


       提出的证据和先前作出的裁决和决定的效力

  2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公断人代替仲裁员,扰如公断人系独任仲裁员一样,开始进行仲裁员或新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代替或因死亡或其它原因终止履行职责的仲裁员或公断人--
  (a)公断人或仲裁员应将在以前程序过程中新提出的证据、出示的文件或新作出的事项视为在一切方面如同在公断人或仲裁员进行的程序过程中以同样方式提出出示或作出的;
  (b)在以前程序过程中作出了任何中间裁决,应视为公断人或仲裁员作出的; 及
  (c)公断人或仲裁员可以采用以前程序过程中的问题所作的任何决定,并依此行为,而不适用他或她自己的判断。
  按照法律作出确定或担任友好调解员(《联合国家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2款)
  22.(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在按照协议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均应依法予以决定。
  (2)如果仲裁协议当事人有这种书面约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作为友好调解员,或按公平合理原则决定在按照协议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中间裁决



  23.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作出中间裁决。

实际履行



  24.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如果最高法院会有权命令实际履行该合 同,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有权裁决命令实际履行任何合同。
  ... ...
  《最高法院法》第95条规定的利率)。
  (2)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但以第(4)款为准,如果--
  (a)关于偿付债务或违约赔偿金的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并且
  (b)在程序进行中,在有关债务或赔偿至裁决作出前,或没有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赔偿金,则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决定按仲裁员或公断人决定的利率(利率不超过根据1970年《最高法院法》第95条规定的利率)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自诉因产生之日起至裁决之日之间全部或部分时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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