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经判决破产的人如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成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且协议由所述任何事项的解决与破产程序有关,则如果上述(1)款不适用时,协议的任何其它当事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可向破产案件受诉法院申请判令所述事项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如果认为根据案件的考虑全部事项应当由仲裁解决,法院可作出相应的判令。
(3)在本条中“破产管理人”一词包括法定管理人在内。
8.法院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a)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应由当事人协议指定的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审理,在出现争议后全体当事人不能同意原来的指定;或者
b)任何被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或无能力执行,或死亡,同时仲裁协议未说明缺额无需补充,并且当事人或仲裁员不补充缺额;或者
c)当事人或仲裁员应当指定公断人而不指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视情况用书面通知其它当事人或仲裁员,请他同意指定或补充缺额。
(2)如在上述通知送达后15整天内仍未指定仲裁员,法院根据发出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后,可视情况指定仲裁员一名或若干名或仲裁长(公断人)。法院指定的仲裁员视同与当事人一致同意指定的仲裁员一样具有同等的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9.当事人指定新的仲裁员或在某些案件中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权力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应交由仲裁员二人审理,每方当事人各指定仲裁员一人,则除非协议中另有意表示,
a)如任何被指定的仲裁员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或无能力执行或死亡,指定他的一方当事人可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代替他;
b)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后15整天内未指定仲裁员,不论原来就没有指定还是在上述情况下没有指定代替,如该另一方当事人在发出通知前已指定其仲裁员,则已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指定该仲裁员担任审理中的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裁决与双方当事人一致指定的仲裁员的裁决同样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但是,法院可撤销上述(b)项关于独任仲裁员的指定,并且根据充分理由延长未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时间或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它命令。
解释 仲裁员或仲裁长(公断人)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审理后一个月内未按请求行事,可以构成第8条和本条意义上的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
10.指定三人或更多仲裁员的规定
(1)如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应交由仲裁员三人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仲裁员一人,被指定的仲裁员二人指定第三人,则该仲裁协议同规定由被指定的仲裁二人指定仲裁长(公断人)协议具有同样效力,而不认为是指定第三仲裁员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