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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法案

  遇到下列任何情形,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美国法院根据任何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用命令将仲裁裁决撤销:
  (1)裁决以贿赂、欺诈或者不正当方法取得。
  (2)仲裁员全体或者任何一人显然有偏袒或者贪污情形。
  (3)仲裁员有拒绝合理的展期审问的请求的错误行为,有拒绝审问适当和实质的证据的错误行为或者有损害当事人的权利的其他错误行为。
  (4)仲裁员超越权力或者没有充分运用权力,以致对仲裁事件没有作成共同的、终局的、确定的裁决。
  (5)裁决已经撤销,但是仲裁协议规定的裁决的期限尚未终了,法院可以斟酌指示仲裁员重新审问。
  第11条 修改或更正;理由;命令。
  遇到下列任何情形,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美国法院根据任何当事人的请示,可以用命令将裁决修改:
  (1)裁决中显然有数字计算的错误,或者对任何有关的人、物或者财产的叙述有错误。
  (2)裁决了不请求的事件,除非这个事件对于请求的事件的决定的实质没有影响。
  (3)裁决的形式不完备,对于争执的实质没有影响。
  裁决可以用命令修改,以贯彻裁决的意图,并使裁决公平。
  第12条 申请撤销或修改通知;送达,暂停程序。
  撤销、修改仲裁裁决的请求必须在仲裁裁决提交或者送达后三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居住在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通知书应当按照法院送达诉讼申请通知书的规定方法送达,否则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书记员依照法院的其他手续送达。为了上述请求,有权停止本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官可以命令停止对方当事人的执行裁决的程序,命令和通知书同时送达。
  第13条 文件与请求命令一并提交;判决;存档;效力;执行。
  请求法院发出确认、修改仲裁裁决的命令的当事人,在命令提交书记员以便对裁决进行裁判的时候,应当将下列文件一并提交书记员:
  (1)仲裁协议,并于选任追回仲裁员或者仲裁长的证件(如果有的话),延长裁决期限的证件(如果有的话)。
  (2)仲裁裁决书。
  (3)同请求确认、修改裁决有关的一切通知、宣誓书或者其他文件,和法院对请求作出的每一项命令的副本。
  判决应当如同诉讼案件中作成的判决一样作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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