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决应说明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裁决按照协议的内容作出。
2.裁决应由仲裁员签署。仲裁程序中有不止一位仲裁员的,多数仲裁员的签署即为充分,但是已签署的仲裁员应说明其他仲裁员没有签署的原因。
3.仲裁员签署的裁决应送达当事人。交给一方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通知。
第42条
仲裁庭裁定终止程序:
(1)申诉人撤销申诉的,但是被诉人反对而仲裁庭认为他有作出裁决的合法权益的除外;
(2)当事人同意终止程序的;
(3)仲裁庭认为有审理争议实体的其他障碍的。
第43条
1.仲裁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更正裁决中任何打印或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的其它明显实际错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更正请求,申请人应通知另外一方当事人;如果仲裁庭自行更正,它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在彼此通讯后可以请求仲裁庭解释裁决。
3.除非当事人协议了另外的期限,更正或解释的请求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六十天内提出。仲裁庭自行决定的,它应在宣布裁决后六十天内更正。
4.仲裁庭应在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给予当事人机会在它决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后进行更正或解释。它应在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更正或解释。对这些问题的决定按照第39条和第41条作出。更正和解释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第44条
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裁决中遗漏的申诉作出附加裁决。请求附加裁决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将其请求通知另外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有理由,仲裁庭应在适用第43条第4款的六十天期限内作出附加裁决。
第45条
仲裁庭可以延长裁决更正、解释或补充的期限。
第46条
随着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庭的委任即告终止,但是预见第43条和第44条情况的除外。
第七章 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
第47条
1.如果请求撤销的当事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可以通过起诉由索非亚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