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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仲裁裁决应根据亲自参加或以通讯电话形式参加合议的仲裁员多数意见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且仲裁裁决随后应即以书面形式制作。
  第838条 抗辩
  第829条第2款,第830条第2款,第831条不应适用于国际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外国仲裁裁决

  第839条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要求将外国仲裁裁决在共和国内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区上诉法院提交申请,如果被执行方当事人在意大利无住所地的,罗马上诉法院有权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书正本或同类文件或经核证的副本。
  如果第2款规定的文件无意大利文本,申请人应另外提交经核证的意大利文的译本。
  上诉法院经审核确认所交文件是正式的仲裁裁决书,应发布命令,宣布此外国仲裁在共和国领域内可强制执行,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执行事项依意大利法律不应由仲裁解决的;
  (2)裁决内容与公共政策相违背。
  第840条 抗辩
  上诉法院自作出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执行通知或发出批准执行的通告之后30日内,对上诉法院传讯令作出的对外国仲裁裁决书批准执行或拒绝执行的裁定可提出抗辩。
  提出抗辩后,程序应按第645条规定,在该程序所适用的范围内进行。上诉法院对抗辩作出判决提交高级法院。
  如果在抗辩程序中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下列情况之一存在的,上诉法院应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1)依据适用的法律,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仲裁协议依当事人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无效的,而且当事人未依裁决制作地国家法律规定,对这些情况予以陈述的;
  (2)对仲裁裁决持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未被通知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者无法参加仲裁审理的;
  (3)对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是原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要求的内容,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范围,然而假定仲裁裁决的事项与仲裁协议的问题有关,可以与首次提交的问题分开,这些事项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并未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仲裁所在地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当事人未能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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