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案被搁置,上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发出命令中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831条 撤回和第三方当事人的抗辩
不论是否放弃抗辩权利,依据第二卷的规定条件,并按第395条第1、2、3项和第6项规定的期限,仲裁裁决可以被撤回。
前款情势在撤销程序中发生的,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撤回的申请应被搁置,直至关于撤销的判决已通知当事人。
关于第三方当事人抗辩的仲裁裁决之情况依第404条规定。
要求撤回的请求和第三方的抗辩应向仲裁所在地的地区上诉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可合并撤销裁决,撤回请求和第三方抗辩的审理程序,但双方当事人首次确定程序不允许进行全面讨论和对其他抗辩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六章 国际仲裁
第832条 国际仲裁
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之日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在国外的,或者有关争议关系引起的责任实质性部分是在国外履行的,本篇第1章至第6章的条款适用于仲裁,但不得与本章规定相抵触。
国际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仲裁案。
第833条 仲裁条款的形式
以合同一般条款或以标准格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不需按民法典第1341条和第1342条规定经特别批准。
假定当事人已知或虽因疏忽但应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书面达成的合同中以普通条款出现的仲裁条款有效。
第834条 仲裁适用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或规定仲裁庭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未作规定,则应适用最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在前款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应考虑合同条款和贸易惯例。
第835条 仲裁使用的语言
仲裁庭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仲裁使用的语言,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36条 仲裁员的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依第815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837条 裁决书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