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8条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抗辩,可以在裁决通知后90日内向仲裁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
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一年后,不得再对裁决书提出抗辩。
更正裁决书的请求并不构成对裁决书抗辩期限的中止,但是,已经更正了的部分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受到抗辩,从收到仲裁庭决定更正裁决的通知之日起算。
第829条 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不论是否放弃权利,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
(2)倘若撤销申请的原因已在仲裁进程中出现,仲裁员不是按此篇第一、二两章的规定任命的;
(3)裁决是由第812条规定不得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作出的;
(4)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或未能裁定仲裁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事情,或仲裁条款彼此抵触,但第817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仲裁裁决不符合第823条第2款第3、4、5项及该条第3款第6项所述的要求的;
(6)裁决的作出超过了第820条规定的期限,第82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7)在仲裁程序中,尽管中方当事人已要求按第816条的规定履行仲裁程序,以免作出的裁决无效,但在仲裁程序中这些手续仍未被履行的;
(8)倘若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抗辩,仲裁庭作出的新裁决与先前的裁决相反,或得与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相反的;
(9)如果在仲裁程序中未遵循“听取双方之词”的原则的;
要求撤销的抗辩也可因仲裁庭并未依据仲裁法作出裁决而提出,除非当事人授权可以公平和善良原则作出裁决,或者当事人声明他们不会对裁决提出抗辩。
在适用第808条第2款时,对违反和错误适用集体劳动合同及协议的仲裁裁决也可提出抗辩。
第830条 对要求撤销抗辩的决定
上诉法院认为抗辩成立,可作出仲裁裁决无效的判决;如果撤销的原由只影响仲裁裁决的部分,则此项裁决可与其他裁决分开,上诉法院应宣布仲裁裁决部分无效。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否则在此案准备作出决定时,上诉法院也应作出判决,或者如果上诉法院在判决时认为需进一步证据的,则应以命令方式把此案发还给一个指定的法官。